2023年7月10日9時20分左右,重慶市沙坪壩區(qū)回龍壩鎮(zhèn)重慶越山行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發(fā)生一起一般機械傷害事故,致1人死亡。
一、事故發(fā)生經過及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23年7月10日7時左右,在重慶市沙坪壩區(qū)回龍壩鎮(zhèn)四龍村景家壩組臨77號廠房內,重慶越山行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工人陳*萬負責將泡沫放到傳送帶后進入泡沫冷壓機進行粉碎、熔化、成型作業(yè),宋*云負責將薄膜放入塑料機壓縮打包作業(yè),劉*培的母親王*梅在廠房內分揀垃圾。9時左右,陳*萬叫王*梅協(xié)助將一袋裝有泡沫的編織袋抬到泡沫冷壓機傳送帶上,在往泡沫冷壓機里倒泡沫時,編織袋一并掉入泡沫冷壓機內,導致泡沫冷壓機軸承被纏住不能轉動。陳*萬將泡沫冷壓機斷電后,站在泡沫冷壓機傳送帶上端口處,用刀子把軸承上纏著的編織袋割斷。
9時20分左右,陳*萬雙腳踩在泡沫冷壓機傳送帶上端兩側邊緣的鐵皮上,雙手撐著泡沫壓縮機頂部邊緣鐵皮,喊宋*云開關一次泡沫冷壓機電源,以便把纏在軸承下方的編織袋殘片在軸承轉動時取出。宋*云來到電源箱旁邊,進行了一開一關的操作,隨即聽見陳*萬在喊腳受傷了。宋*云立即和王*梅跑過去查看,發(fā)現陳*萬的雙腿被泡沫冷壓機內的刀片卡住受傷后,王*梅跑出倉庫外大聲呼救。
(二)事故應急處理情況
9時28分左右,隔壁的重慶金垠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工人陳某聽見王*梅在呼救后,陳某立即跑過去查看,看見陳*萬斜靠站在泡沫冷壓機中,陳某立即撥打了119和120。10時20分左右,120、119相繼到達事故現場,對陳*萬開展施救,后陳*萬經120醫(yī)護人員檢查確認其已死亡。
二、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發(fā)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重慶越山行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工人陳*萬安全意識淡薄,在通電檢測泡沫壓縮機是否恢復正常運轉時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違規(guī)踩在泡沫冷壓機傳送帶上端兩側邊緣的鐵皮上,被通電運行的物料輸送機帶入旋轉部位導致雙腿受傷是此次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1)重慶越山行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未嚴格落實企業(yè)主體責任,未認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對從業(yè)人員開展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2)重慶越山行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使用的泡沫冷壓機采用空氣開關控制,且未設置急停控制裝置。
(3)重慶越山行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使用的泡沫冷壓機電動機、傳動皮帶輪、傳動鏈輪未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4)重慶越山行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使用的泡沫冷壓機易發(fā)生危險部位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二)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經調查認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由于作業(yè)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存在違規(guī)操作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未對作業(yè)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開展生產設備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等原因而引發(fā)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事故責任的認定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一)重慶越山行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未認真開展本單位從業(yè)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時發(fā)現并制止工人違章作業(yè)的違規(guī)行為,對本次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yè)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yè)人員,不得上崗作業(yè)?!焙偷谒氖粭l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fā)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yè)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代表大會報告?!钡囊?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一)發(fā)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鑒于該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能全力搶救傷員并積極配合調查,根據《重慶市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六條第二項:“罰款數額的確定遵循下列規(guī)則:(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的規(guī)定,給予重慶越山行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行政處罰。
(二)重慶越山行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總經理劉*培,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制定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未制定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對本次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一)發(fā)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的規(guī)定,根據重慶越山行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提供的劉*培2022年收入證明,給予劉*培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