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yè)人員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遼寧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tǒng)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jiān)督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
第四條市和區(qū)、縣(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發(fā)展改革、城鄉(xiāng)建設、經濟和信息化、外經、質監(jiān)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相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六條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內在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四)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對下列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
(一)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yè)的市級重點建設項目;
(二)使用危險化學品(含監(jiān)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三)鋼鐵、有色冶金行業(yè)的建設項目;
(四)糧食、飼料、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產過程中能夠產生爆炸性粉塵的建設項目;
(五)造紙及紙制品業(yè)、塑料制品業(yè)和橡膠制品業(yè)等存在重大火災危險性的建設項目;
(六)涉及化工成套設備,易燃、有毒有害介質的壓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暖和發(fā)電鍋爐及管道的建設項目;
(七)生產、使用毒害性物質,且職業(yè)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為Ⅰ、Ⅱ、Ⅲ級的建設項目;
(八)火災危險性為甲、乙、丙類廠房和倉儲及涉及甲、乙類生產場所的建設項目;
(九)其他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
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的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安全預評價。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應當將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計依據;
(二)建設項目概述;
(三)建筑及場地布置;
(四)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huán)境安全分析;
(五)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六)可能出現事故的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七)屬于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八)采用的安全設施和措施;
(九)結論和建議;
(十)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第十條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二)安全預評價報告;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核發(f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核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