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案情重大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或者案件已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已正式受理的,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應當自案件調查終結之日起30日內或者移送之日起10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填寫《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結案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向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申報。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應在7日內予以審定并回復。
案件已受理,違法事實確實存在,因其他原因無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但案件調查處理部門確已制止違法行為或清除違法行為場所的,相關部門在對做出的行政行為及效果做出書面說明后,可適用本辦法進行獎勵。
審定批準的,由申報單位指定專人到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領取獎金,非指定人員領取需持本單位證明。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等到有關部門領取獎金并辦理簽收手續(xù)。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權利。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及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市政府建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負責管理。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市財政按年度核撥,專款專用,并實行預算管理,接受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p>
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應當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并向市財政部門通報。
第十三條 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建立并嚴格執(zhí)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jīng)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舉報人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身份資料。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舉報受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不得對舉報事項不予核實查辦;不得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或者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各區(qū)縣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舉報獎勵辦法,并建立區(qū)縣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區(qū)縣政府建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的,由區(qū)縣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負責管理。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區(qū)縣財政按年度核撥,專款專用,并實行預算管理,接受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p>
第十六條 相關部門舉報受理電話:
市公安局:83547515
市商務委:51650386
市衛(wèi)生局:12320
市工商局:12315
市質監(jiān)局:12365
市園林綠化局:84236716
市農(nóng)業(yè)局:12316
市藥監(jiān)局:83979811
市城管執(zhí)法局:96310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58619315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11年9月2日印發(fā)之日起實施。原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