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等效采用IEC364-4-41(1992)《建筑物電氣裝置 安全防護 電擊防護》。
1 主題內(nèi)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標稱電壓工頻交流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及以下的電氣裝置電擊防護的要求。以及防護措施的應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住房、工業(yè)、農(nóng)業(yè)、商業(yè)用房屋、公共性房屋、活動性建筑物、旅游車及類似場所內(nèi)的電氣裝置以及建筑工地、展覽館內(nèi)的臨時性裝置。
本標準不適用于電力牽引設備、汽車用電氣設備、船舶用電氣設備、飛機用電氣設備、公共道路照明裝置、礦用裝置、抗無線電干擾設備(除非該設備影響到裝置的安全)、建筑物防雷。
2 引用標準
GB2900.1 電工名詞術語 基本名詞術語
GB4208 外殼防護等級的分類
GB4776 電氣安全名詞術語
GB6829 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GB7251 低壓成套開關設備
GB8898 電網(wǎng)電源供電的家用和類似一般用途的電子及有關設備的安全要求
GB13028 隔離變壓器和安全隔離變壓器 技術要求
3 術語
除下列術語外,本標準使用的術語引自GB4776。
3.1 電擊(觸電)electric shock
電流通過人體或牲畜體而引起的病理生理效應。
3.2 電氣設備electrical equipment
發(fā)電、變電、輸電、配電或用電的任何項目或產(chǎn)品,諸如電機、變壓器、電器、測量儀表、保護電器、布線系統(tǒng)的設備和電氣用具。
3.3 電氣裝置electrical installation
為實現(xiàn)一個或若干特定目的且具有互相協(xié)調(diào)特性的電氣設備組合。
3.4 直接接觸direct contact
人或牲畜與帶電部分的接觸。
3.5 間接接觸indirect contact
人或牲畜與故障情況下變?yōu)閹щ姷耐饴犊蓪щ姴糠值慕佑|。
3.6 外部可導電部分extraneous conductive part
不是電氣裝置組成部分且易引入電位(通常是地電位)的導電部分。
4 電擊防護的一般要求
采用5、6、7各章所述的相應措施,即達到了電擊防護的目的。
電擊防護可應用于整個裝置。也可應用于裝置的一部分或某一設備。
如果防護措施的某些條件不能滿足,則必須采取補充措施保證不降低其安全水平。
本標準所述各種防護措施的先后次序,并不說明它們之間的相對重要性。
5 直接接觸及間接接觸兩者兼有的防護
5.1 特低電壓(ELV)的防護:SELV和PELV
5.1.1 完全滿足下列條件時,可認為提供了電擊防護。
a. 標稱電壓不超過交流50V,直流120V;
注:①本標準所涉及的交流值均為方均根值,直流值均為無統(tǒng)一波值。
?、跓o紋波直流是指紋波含量的有效值不大于10%的直流電。例如對于標稱電壓為120V的直流無紋波系統(tǒng),其最大峰值不超過137V。
b. 由5.1.2條所規(guī)定的電源供電;
c. 滿足5.1.3全部條件且SELV還應滿足5.1.4條規(guī)定;PELV還應滿足5.1.5條的規(guī)定。
注:①如果系統(tǒng)由其它設備,如自耦變壓器、分壓器、半導體設備等比它高的電壓供電,則認為輸出回路是輸入回路的延伸,必須采用適用于輸入回路的防護措施進行防護。
②在某些外界影響下,可規(guī)定更低的電壓限值。
5.1.2 SELV和PELV的電源
5.1.2.1 符合GB13028要求的安全隔離變壓器。
5.1.2.2 安全等級相當于安全隔離變壓器的電源(如具有等效隔離繞組的電動發(fā)電機)。
5.1.2.3 電化電源(如蓄電池)或與電壓較高回路無關的其它電源(如柴油發(fā)電機)。
5.1.2.4 符合相應標準的某些電子設備,這些電子設備已經(jīng)采取了措施,以保證即使發(fā)生內(nèi)部故障,引出端子的電壓也不超過5.1.1條規(guī)定的值。在直接接觸或間接接觸情況下,如果引出端子上的電壓立即降至不大于5.1.1條中的值,則允許引出端子上出現(xiàn)大于5.1.1條規(guī)定的電壓。
注:①這類設備包括絕緣測試設備。
②如果設備的輸出端電壓高于5.1.1條的規(guī)定,但當用內(nèi)阻至少為3000Ω的電壓表進行測量時,所測得的電壓在5.1.1條的限值以內(nèi),則仍認為該設備符合本條要求。
5.1.2.5 安全隔離變壓器或電動發(fā)電機等移動式安全電源的選擇和安裝,必須達到Ⅱ類設備或與Ⅱ類設備等效的絕緣(見7.2條)。
5.1.3 回路的配置
5.1.3.1 SELV和PELV回路的帶電部分互相之間及其它回路之間必須實行電氣隔離,其電氣隔離水平不得低于安全隔離變壓器輸入與輸出回路之間的電氣隔離水平。
注:①本條規(guī)定不排除PELV回路接地(見5.1.5條)。
?、谔貏e是像繼電器、接觸器、輔助開關一類的電氣設備必須嚴格遵守本條規(guī)定。
5.1.3.2 SELV和PELV系統(tǒng)的回路導線必須與其它任何回路的導線物理上隔離。當本要求不能滿足時,則要求采用如下措施之一:
a. SELV和PELV回路導線除應具有基本絕緣,還必須裝在封閉的非金屬護套內(nèi);
b. 電壓不同的回路的導線必須以接地的金屬屏蔽層或接地的金屬護套分隔開;
注:做上述處理時,任一導線的基本絕緣僅需滿足導線所在回路的電壓。
c. 電壓不同的回路可以包含在一根多芯電纜或其它成組的導線內(nèi),但SELV和PELV回路的導線應單獨地或集中地絕緣起來,其絕緣水平應按其中的最高電壓考慮。
5.1.3.3 SELV和PELV系統(tǒng)的插頭及插座必須滿足如下要求:
a. 插頭必須不可能插入其它電壓系統(tǒng)的插座內(nèi);
b. 插座必須不可能被其它電壓系統(tǒng)的插頭插入;
c. 插座不得設置保護線觸頭。
5.1.4 SELV回路的要求
5.1.4.1 SELV回路的帶電部分嚴禁與大地或與其它回路的帶電部分及保護導體相連接。
5.1.4.2 外露可導電部分不允許有意地與下列部分之一連接:
a. 大地;
b. 其它回路的保護導體和外露可導電部分;
c. 外部可導電部分。除非因電氣設備功能的要求與外部可導電部分進行連接,且這種連接不會引入高于5.1.1條規(guī)定的電壓。
如果SELV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容易有意或無意地觸及其它回路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則電擊防護不得再單獨依靠SELV來實現(xiàn),還要依靠易觸及的其它回路的外露可導電部分采取的電擊防護措施來實現(xiàn)。
5.1.4.3 如果標稱電壓超過交流25V或直流60V,應由以下措施來實現(xiàn)直接接觸防護。
a. 使用防護等級至少為IPXXB的遮欄或外護物;
b. 絕緣能耐受交流500V試驗電壓,歷時1min。
如果標稱電壓不超過交流25V或直流60V,一般不需要直接接觸防護。然而,在某些外界影響下,可能要求這種防護。
5.1.5 PELV回路的要求
當回路接地,或不要求實現(xiàn)5.1.4條的規(guī)定時,必須滿足5.1.5.1和5.1.5.2條的要求。
5.1.5.1 直接接觸防護必須由如下措施之一來實現(xiàn);
a. 使用防護等級至少為IPXXB的遮欄或外護物。
b. 絕緣能耐受交流500V的電壓。歷時1min。
5.1.5.2 如果設備在等電位聯(lián)結有效區(qū)域內(nèi)且標稱電壓不超過下述值時,不需設置5.1.5.1條規(guī)定的直接接觸防護。
a. 設備通常只在干燥情況下使用,且?guī)щ姴糠植缓腿梭w大面積接觸時,交流25V或直流60V;
b. 其它任何情況下,交流6V或直流15V。
注:可在電源內(nèi)與地作適當?shù)倪B接以實現(xiàn)回路的接地。
5.2 限制放電能量的防護(在考慮中)
5.3 FELV系統(tǒng)的防護
5.3.1 一般要求
由于功能上的原因,使用了標準電壓不超過交流50V,直流120V,但5.1條有關SELV或PELV的所有要求不能完全滿足,及沒有必要使用SELV或PELV時,則必須采用5.3.2和5.3.3條所規(guī)定的補充措施,以保證直接接觸及間接接觸的防護。這種防護措施的組合稱為FELV。
注:例如,回路包含的設備(諸如變壓器、繼電器、遙控開關、接觸器)與電壓比它高的回路之間無足夠絕緣時,應采用功能特低電壓系統(tǒng)。
5.3.2 直接接觸防護
直接接觸防護必須由以下措施之一來實現(xiàn):
a. 使用6.2條規(guī)定的遮欄或外護物;
b. 使用與一次回路要求的最小試驗電壓相當?shù)慕^緣。
如果FELV回路中設備的絕緣不能耐受一次回路所要求的試驗電壓,則設備的可觸及的非導電部分的絕緣水平,必須在安裝期間予以加強,使其能夠耐受交流1500V,歷時1min的試驗電壓。
5.3.3 間接接觸防護
間接接觸防護必須由以下措施之一來實現(xiàn):
a. 如果一次回路采用了7.1條所規(guī)定的自動切斷供電的一種防護方式,則可將FELV回路的外露可導電部分與該一次回路的保護導體連接,此時FELV回路中的帶電導體不排除與該一次回路的保護線相連接。
b. 當一次回路采用7.5條規(guī)定的電氣隔離防護時,可將FELV回路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與該一次回路的不接地的等電位聯(lián)結線連接。
5.3.4 插頭和插座
FELV系統(tǒng)用的插頭和插座應符合下述要求:插頭不可能插入其它電壓系統(tǒng)的插座,插座不得被其它電壓系統(tǒng)的插頭插入。
6 直接接觸防護
直接接觸防護也稱正常工作時的電擊防護或基本防護。
6.1 用絕緣的防護
絕緣用來防止與帶電部分有任何接觸。
帶電部分必須全部用絕緣覆蓋,絕緣覆蓋層應只有采取破壞性手段才能除去。
電氣設備的絕緣必須符合該設備的有關標準。沒有標準規(guī)定的設備,其絕緣必須能長期耐受在運行中可能受到的機械、化學、電氣及熱的影響。一般不能將油漆、清漆、噴漆及其它類似物料單獨地用作直接接觸防護。
注:在設施安裝過程中使用的絕緣,其質(zhì)量應能通過有關試驗。這些試驗應與制造類似設備所進行的絕緣試驗相當。
6.2 用遮欄和外護物的防護
遮欄和外護物用來防止與帶電部分有任何接觸。
6.2.1 帶電部分必須裝設在防護等級至少為IPXXB的遮欄后面或外護物里面。當更換燈座、插座或熔斷器等部件期間出現(xiàn)大于Ø12mm的孔洞時,及根據(jù)設備的有關要求設置大于Ø12mm的孔洞才能正確操作時,必須采取適當措施以防止人、家畜無意識地觸及帶電部分,應確保人們認識到伸入孔洞會發(fā)生電擊危險。
6.2.2 容易被觸及的遮欄或外護物的水平頂面的防護等級必須至少達到IPXXD。
6.2.3 遮欄和外護物必須固定在規(guī)定的位置上,并且有足夠的穩(wěn)定性和持久性,以保證所要求的防護等級,并在正常工作條件下(計及有關的外界影響)與帶電部分保持適當?shù)木嚯x。
6.2.4 只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才能移動遮欄和打開外護物或拆卸外護物的部件。
6.2.4.1 使用鑰匙或工具;
6.2.4.2 將遮欄或外護物所防護的帶電部分的電源切斷后,只有當遮欄或外護物復位后才可能恢復供電;
6.2.4.3 具有防止觸及帶電部分的中間遮欄。這種遮欄的防護等級至少為IPXXB,只有用鑰匙或工具才能移開。
6.3 用阻擋物的防護
阻擋物用來防止無意觸及帶電部分,但不能防止故意繞過阻擋物而有意地觸及帶電部分。
6.3.1 阻擋物必須能防止以下兩種情況的發(fā)生:
a. 身體無意識地接近帶電部分;
b. 設備正常運行中無意識地觸及帶電部分。
6.3.2 阻擋物可以不用鑰匙或工具拆除,但必須固定得不致被無意識移動。
6.4 置于伸臂范圍以外的防護
置于伸臂范圍以外的防護只用于避免無意地觸及帶電部分。
6.4.1 嚴禁在伸臂范圍以內(nèi)存在可同時觸及的電位不同的部分。如果兩個帶電部分相距不超過2.5m,則可以認為是能同時觸及的(見圖1)。

圖1 伸臂范圍
6.4.2 如果用一個防護等級低于IPXXB的阻擋物(如:欄桿、網(wǎng)篩)在水平方向?qū)νǔS腥说奈恢眠M行限制,伸臂范圍須從阻擋物算起。在頭頂上方,不考慮防護等級低于IPXXB的中間阻擋物,伸臂范圍2.5m應從S算起。
注:伸臂范圍指赤手直接接觸的活動范圍(無工具或梯子)。
6.4.3 在需手持大或長的導電物件的地方,計算6.4.1條和6.4.2條所涉及的伸臂范圍時必須計及導電物件的尺寸。
6.5 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作為附加防護
采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是為了加強直接接觸防護所采取的附加措施。
6.5.1 在正常運行中采用額定剩余動作電流不超過30mA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可作為其它保護措施失效時或使用者疏忽時的附加防護。
6.5.2 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不能作為單獨的直接接觸防護手段。
7 間接接觸防護
7.1 自動切斷供電的防護。
在故障情況下,當接觸電壓及其持續(xù)時間導致對人體產(chǎn)生危險的病理生理反應時,應自動切斷供電。
本防護措施需做到系統(tǒng)接地型式(見GB4776)、保護導體和保護電器性能的協(xié)調(diào)。
7.1.1 基本措施
注:7.1.3至7.1.5條給定的系統(tǒng)接地型式符合7.1.1和7.1.2條的規(guī)定。
7.1.1.1 供電的切斷
當回路或設備發(fā)生帶電導體與外露可導電部分或保護導體之間的故障時,防間接接觸的保護電器必須自動切斷該回路或設備的供電,以防止人體同時觸及的可導電部分之間的預期接觸電壓值。交流超過50V、無紋波直流超過120V時,不能持續(xù)到對人體產(chǎn)生有害和危險的病理生理反應的時間。
注:交流預期接觸電壓與最長切斷時間的關系見附錄A。
在某些情況下按系統(tǒng)接地型式(見7.1.3.5條),可不考慮接觸電壓是多少,而將切斷時間放寬到不大于5s。
注:①在發(fā)配電系統(tǒng)內(nèi)允許切斷時間和電壓大于本條所要求的數(shù)值。
?、趯τ谝恍┨厥鈭鏊蛟O施,可能要求更低的預期接觸電壓或更短的切斷時間。
③對于IT系統(tǒng),當出現(xiàn)經(jīng)一次接地故障時通常不要求自動切斷供電(見7.1.5條)。
?、鼙緱l規(guī)定適用于15~1000Hz的交流和無紋波直流電源。
⑤術語“無紋波”的含議見第5.1.1條注。
7.1.1.2 接地
外露可導電部分應按其系統(tǒng)接地型式與保護導體相連接。
可同時觸及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單獨地、成組地或共同地接至同一個接地系統(tǒng)。
對接地裝置和保護導體的要求見IEC364-5-54《建筑物電氣裝置 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 接地裝置和保護導體》。
7.1.2 等電位聯(lián)結
7.1.2.1 主等電位聯(lián)結
每個建筑物中的下述可導電部分必須與主等電位聯(lián)結導體連接:
a. 主保護導體(保護干線);
b. 主接地導體或主接地端子;
c. 建筑物內(nèi)公用管道,如煤氣管、水管;
d. 可以利用的建筑金屬結構件,集中采暖和空調(diào)系統(tǒng)的金屬構件。
來自建筑物外的可導電部分應在其戶內(nèi)緊靠入口處實行聯(lián)結。
與電信電纜實行等電位聯(lián)結必須連接到其金屬護套上,但要得到主管部門的同意。
主等電位聯(lián)結導體必須符合IEC364-5-54的規(guī)定。
7.1.2.2 輔助等電位聯(lián)結
如果在一個裝置內(nèi)或裝置的一個部分內(nèi),第7.1.1.1條規(guī)定的自動切斷條件不能滿足,則應按7.1.6條規(guī)定實施輔助等電位聯(lián)結。
注:①采取輔助等電位聯(lián)結不排除因防火、防設備過熱等原因所需的自動切斷供電的必要性。
?、谳o助等電位聯(lián)結可以在全部裝置,裝置的一部分,一套設備或一個場所內(nèi)實施。
?、蹖τ谀承┨厥鈭鏊?,可能需要補充一些條件。
7.1.3 TN系統(tǒng)的防護
7.1.3.1 所有外露可導電部分都必須通過保護導體與電源系統(tǒng)接地點連接。保護導體必須在裝置的每臺變壓器或發(fā)電機附近接地。
電源系統(tǒng)可接地點通常就是中性點。如果沒有中性點或中性點不可能引出,則可將一根相線在變電站接地。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允許將該相線用作PEN線(見7.1.3.2條)。
注:①如果存在其它有效接地體,保護導體宜與其相連接。為了保證保護導體在故障條件下盡可能接近地電位,應增加附加接地點,并均勻分布。
在諸如高層的大型建筑物中,保護線的附加接地可能不易實現(xiàn)。此時,保護導體和外部可導電部分之間的等電位聯(lián)結,有與增加附加接地點類似的功效。
?、阼b于同樣理由,保護導體應在進入建筑物或房屋處接地。
7.1.3.2 在固定裝置中,滿足下“注”要求的單根導體,可用作主保護中性導體(PEN導體)。
注:對PEN導體要求如下:
?、?給固定裝置供電的電源回路,其PEN導體銅芯截面積不小于10mm
2,鋁芯截面積不小于16mm
2。如采用同心中性線電纜,將外包的中性線用作PEN線,且在電纜全長內(nèi)PEN線采用了雙接頭,則PEN線最小截面可為4mm
2;
② 不得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保護有PEN導體的回路。
過電流動作保護器時,必須保證在切斷相導體的同時切斷PEN導體。
③ PEN導體必須按可能遭受的最高電壓實行絕緣。
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內(nèi)部的PEN導體不需要絕緣起來。
?、?如果從裝置的任何一點起,PEN導體被分開為中性導體和保護導體,則從該點起不允許將這些導線互相連接。在分開點,必須分別配置供保護導體和中性導體接線用的端子或母線。
7.1.3.3 保護電器(見7.1.3.8)特性和回路阻抗的選擇必須使得:當裝置內(nèi)任何地方的相線與保護導體,外露可導電部分之間發(fā)生阻抗可忽略的故障時,將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自動切斷其供電。下述條件可滿足此要求:
Z
s·I
a≤U
0 (1)
式中:Z
s——包括電源內(nèi)阻、電源到故障點之間的帶電導體及故障點到電源之間的保護地體在內(nèi)的故障回路阻抗,Ω;
I
a——保證保護電器按表1或第7.1.3.5條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自動切斷供電的動作電流,A;
U
0——對地標稱電壓,V。
7.1.3.4 表1規(guī)定的最長切斷時間可認為滿足了通過插座或不通過插座直接向I類手持式或便攜式設備供電的末端回路的切斷供電的要求(見7.1.1.1條)。
表1 TN系統(tǒng)的最長切斷時間

注:①括號中的電壓值為IEC38規(guī)定的值。
?、贗EC38所述電壓偏差范圍內(nèi)的電壓其切斷時間按標稱電壓考慮選用。
?、蹖Χ壷g的電壓,使用表中相應較高一級電壓對應的切斷時間。
7.1.3.5 下列回路的切斷時間允許超過表1的規(guī)定,但不得超過5s:
a. 配電回路;
b. 只給固定設備供電的末端回路,在給該回路供電的配電盤上沒有第7.1.3.4條所述的末端回路;
c. 只給固定設備供電的末端回路,在給該回路供電的配電盤上接有按表1規(guī)定的切斷時間進行切斷的第7.1.3.4條所述的末端回路,但已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注:見7.1.3.9條注。
7.1.3.6 如果采用過電流保護器不能滿足第7.1.3.3、7.1.3.4和7.1.3.5條時,可按第7.1.2.2和7.1.6條實行輔助等電位聯(lián)結,也可以采用剩余電流保護器實行保護。
7.1.3.7 在可能發(fā)生相線與地直接短接時(例如架空線系統(tǒng)),為使保護導體及與之相連接的外露可導電部分的對地電壓不超過50V的約定電壓極限,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式中:R
B——所有接地極的并聯(lián)接地電阻,Ω;
R
E——沒有與保護導體連接的外部可導電部分(相對地故障可能通過它發(fā)生)的最小對地接觸電阻值,Ω;
U
0——對地標稱電壓,V。
7.1.3.8 TN系統(tǒng)可采用如下保護電器:
a. 過電流動作保護器;
b. 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在TN-C系統(tǒng)中,不得使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TN-C-S系統(tǒng)使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時,PEN導體不得用在其負荷端,保護導體與PEN導體的連接應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電源側進行。
7.1.3.9 在主等電位聯(lián)結影響區(qū)之外,當采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作自動切斷供電時,外露可導電部分不得與TN系統(tǒng)的保護導體相連接,而必須將它們接到一個電阻值與該保護器的動作電流相適應的接地極,受這種方式保護的回路被視為TT系統(tǒng),應符合7.1.4條。
注:主等電位聯(lián)結作用區(qū)外的地方還可采取以下保護措施:
a. 由隔離變壓器供電。
b. 采用附加絕緣(見7.2條)。
7.1.4 TT系統(tǒng)的防護
7.1.4.1 受同一保護電器保護的裝置和設備的所有外露可導電部分必須用保護導體連接在一起,并接至共同的接地極上,當幾個保護電器串聯(lián)使用時,受每個保護電器保護的那部分外露可導電部分則應用保護導體連接在一起,分別接至各自的接地極上。
在電源系統(tǒng)的中性點必須接地,若沒有中性點,則每臺發(fā)電機或變壓器必須有一根相線接地。
7.1.4.2 系統(tǒng)應滿足如下條件:
R
A·I
a≤50V…………………………………………(3)
式中:R
A——外露可導電部分的保護導體及其接地極的電阻和,Ω;
I
a——使保護電器自動切斷的電流,A。
當采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時,I
a為額定剩余動作電流I
△n。
S-型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可與普通型剩余電流動作保所器串聯(lián)使用。在配電回路中,為保證保護電器的選擇性,允許S-型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在1
s內(nèi)動作。
當采用具有反時限特性的過電流動作保護器時,I
a為保護在5s內(nèi)自動切斷的動作電流。
當采用具有瞬時跳閘特性的過電流動作保護器時,I
a為保證瞬時跳閘的最小電流。
7.1.4.3 當?shù)?.1.4.2條不能滿足時,需采取7.1.2.2和7.1.6條規(guī)定的輔助等電位聯(lián)結。
7.1.4.4 TT系統(tǒng)可以采用以下保護電器:
a. 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b. 過電流動作保護器(只應用于R
A值非常低的TT系統(tǒng))。
7.1.5 TT系統(tǒng)的防護
7.1.5.1 電源系統(tǒng)與地絕緣或經(jīng)足夠高的阻抗接地。接地點通常是中性點或人工中性點。如果零序阻抗足夠高,人工中性點可直接接地。無中性點時,可將一根相線通過阻抗接地。在發(fā)生相對外露可導電部分或?qū)Φ氐膯我还收蠒r,故障電流甚小,在滿足7.1.5.3條時,切斷供電并非必要,這時必須采取措施,以避免同時發(fā)生雙故障時,人體同時觸及不同的導電部分,導致人體產(chǎn)生危險的病理生理反應。
7.1.5.2 裝置的帶電導體不得直接接地。
注:為了抑制過電壓或衰減電壓振蕩,必要時可通過阻抗或人工中性點接地,采取這種措施時,其技術特性應滿足裝置要求。
7.1.5.3 外露可導電部分應單獨地、成組地或集中地接地。
注:在諸如高層的大型建筑物中,保護導體實際上不可能直接與接地極相連接。這時,外露可導電部分的接地可以通過在保護導體、外露可導電部分和外部可導電部分的聯(lián)結來實現(xiàn)。
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R
A·Id≤50V…………………………………………(4)
式中:R
A——外露可導電部分的接地電阻,Ω;
I
d——相線與外露可導電部分之間出現(xiàn)阻抗可忽略不計的第一次故障時的故障電流,A。
I
d值考慮了電氣裝置的泄漏電流和總接地電阻的影響。
7.1.5.4 如果裝設絕緣監(jiān)示器用于監(jiān)測帶電部分與外露可導電部分或大地間的第一次故障,該設備必須能發(fā)出聲和(或)光信號。
注:①應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nèi)消除第一次故障。
?、诔g接接觸防護外,由于其它理由也可能設置絕緣監(jiān)示器。
7.1.5.5 在發(fā)生第一次故障后又發(fā)生第二次故障時的切斷供電的保護條件取決于下述外露可導電部分與保護導體的連接情況:
a. 當外露可導電部分單獨或成組地接地時,應按7.1.4條TT系統(tǒng)確定,但7.1.4.1第二段除外。
b. 當外露可導電部分用保護導體互相連接在一起,并集中地接地時,保護條件按TN系統(tǒng)確定,并應執(zhí)行第7.1.5.6條的規(guī)定。
7.1.5.6 當IT系統(tǒng)未配出中性導體時,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當配出中性導體時,則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式(5)和(6)中:U
0——相線與中性線之間的標稱電壓交流值,V;
Z
s——包括相導體和保護導體在內(nèi)的故障回路阻抗,Ω;
Z′
s——包括中性導體和保護導體在內(nèi)的故障回路阻抗,Ω;
I
a——切斷時間符合表2規(guī)定所需要的保護電器動作電流。對于其它回路,允許在5s內(nèi)切斷(見7.1.3.5條)。
表2 IT系統(tǒng)在第二次故障時的最長切斷時間

注:①括號中的電壓值為IEC38規(guī)定的值。
?、贗EC38所述電壓偏差范圍內(nèi)的電壓,其切斷時間按標稱電壓考慮選用。
?、蹖杉壷g的電壓,使用表中相應較高一級電壓對應的切斷時間。
7.1.5.7 IT系統(tǒng)可以采用以下監(jiān)示器和保護電器:
a. 絕緣監(jiān)示器;
b. 過電流動作保護器;
c. 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7.1.6 輔助等電位聯(lián)結
7.1.6.1 輔助等電位聯(lián)結應包括所有可同時觸及的固定式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和外部可導電部分。如果可能,還應包括鋼筋混凝土結構中的主鋼筋。等電位聯(lián)結系統(tǒng)必須與包括插座的保護導體在內(nèi)的所有保護導體相連接。
7.1.6.2 如對輔助等電位聯(lián)結的有效性有懷疑,必須證實同時可觸及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和外部可導電部分之間的電阻R滿足如下條件:

式中:I
a——保護電器的動作電流。對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來說是額定剩余動作電流I
△n;對過電流動作保護器來說為5s以內(nèi)動作的電流。
7.2 用Ⅱ類設備或用與之等效的絕緣的防護
本措施用以防止電氣設備的可觸及部分在基本絕緣發(fā)生故障時出現(xiàn)危險電壓。
7.2.1 必須按第7.2.1.1條至7.2.1.3條之一的規(guī)定實現(xiàn)防護。
7.2.1.1 選用按有關標準進行了型式試驗和標記的下列電氣設備:
a. 具有雙重或加強絕緣的電氣設備(Ⅱ類設備);
b. 工廠組裝的具有總體絕緣的成套電氣設備(見IEC439)。

7.2.2 準備投入運行的電氣設備中,只用基本絕緣與帶電部分隔開的所有可導電部分都必須置于絕緣外護物內(nèi),其防護等級至少要達到IPXXB。
7.2.3 絕緣外護物必須能承受可能發(fā)生的機械,電動或熱應力。
油漆、瓷漆、普通紙、棉織物及類似材料的覆蓋層不能作為外護物的保護性絕緣層。如果有關標準允許使用,且按有關試驗條件進行了試驗的絕緣覆蓋層,當通過了外護物型式試驗時,不排除將該覆蓋層用作絕緣外護物。
注:對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的要求見IEC664。
7.2.4 如果絕緣外護物未經(jīng)預先試驗,且對其有效性有疑問時,則必須按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作電氣強度試驗。
7.2.5 絕緣外護物不得被可能引入電位的可導電部分穿越。絕緣外護物上帶的任何絕緣材料制成的螺栓,如用金屬件替代會損害外護物所提供的絕緣,則該絕緣材料螺栓不得使用。
注:絕緣外護物必須被機械接頭或連接器穿越時(例如內(nèi)裝式設備的操作手柄),其配置方式應無損于故障情況下的電擊防護。
7.2.6 在不用鑰匙或工具就能打開絕緣外護物的蓋或門的地方,在蓋或門打開時,所有能觸及的可導電部分都應設在防護等級不低于IPXXB的絕緣遮欄后面,以防人員無意識地觸及那些部分。該絕緣遮欄只有用工具才能移動。
7.2.7 在絕緣外護物里面的可導電部分不得與保護導體連接,對于需要穿過外護物用作另項電氣設備(這些設備的回路也通過該外護物)的保護導體也應為其連接采取措施。外護物里面的任何這種導體及其端子必須視為帶電部分而絕緣起來。端子必須適當標志。
除有關設備的技術規(guī)范中有規(guī)定外,外露可導電部分不得與保護導體連接。
7.2.8 外護物不得對采用本防護措施的設備的運行有不利影響。
7.2.9 7.2.1.1條所述的設備的安裝(固定、導線連接等)不得破壞設備本身所具備的防護等級。
7.3 用非導電場所的防護
本防護措施用以防止帶電部分的基本絕緣失效后,同時觸及可能處于不同電位的那些部分。0類設備可以在滿足以下條件時使用。
7.3.1 如果以下部分在帶電部分的基本絕緣失效后可能帶有不同電位,則外露可導電部分必須配置在使人員在正常情況下不會同時觸及的位置。
a. 二個外露可導電部分,或
b. 一個外露可導電部分和任一外部可導電部分。
7.3.2 非導電場所中不得有保護導體。
7.3.3 如果場所內(nèi)地板和墻是絕緣的,并且采用以下一種或幾種布置,就滿足了7.3.1條的要求。
a. 相應地隔開外露可導電部分之間。外部可導電部分與外露可導電部分之間的距離間距不應小于2m,在伸臂范圍以外,該距離可縮短至1.25m;
b. 在外露可導電部分與外部可導電部分之間設置有效的阻擋物。阻擋物與被阻擋物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25m。這種阻擋物不得接地或與外部可導電部分連接。它們應盡可能用絕緣材料制作;
c. 將外部可導電部分絕緣起來。絕緣必須具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并能耐受至少2000V試驗電壓。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其泄漏電流不得超過1mA。
7.3.4 在規(guī)定的條件下(見附錄B)絕緣地板和墻的每一測量點的電阻不得小于以下值:
a. 50kΩ,適用于標稱電壓不超過500V的電氣設施,或
b. 100kΩ,適用于標稱電壓超過500V的電氣設施。
按電擊防護要求,當任一點的電阻值小于上述值時,該地板和墻可視為外部可導電部分。
7.3.5 設備和部件的布置必須是永久的,并且不得失效的可能。在預計使用便攜式或移動式設備的地方,也必須保證有非導電場所的防護。
注:①對于管理水平較差的設施,若引入諸如便攜式、移動式Ⅰ類設備或類似金屬水管這樣的其它可導電部分而不進行防護,則會使7.3.5條的規(guī)定失效。因此必須對非導電場所進行有效管理。
?、趹WC地板和墻的絕緣不會受潮。
7.3.6 必須采取措施以防止通過外部可導電部分使該場所之外出現(xiàn)電位。
7.4 用不接地的局部等電位聯(lián)結的防護
不接地的局部等電位聯(lián)結用來防止出現(xiàn)危險的接觸電壓。
7.4.1 等電位聯(lián)結導體必須將所有能同時觸及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及外部可導電部分互相連接。
7.4.2 局部等電位聯(lián)結系統(tǒng)不得直接通過外露可導電部分或通過外部可導電部分與大地有電氣接觸。
注:在本要求得不到滿足的地方,應采用自動切斷供電的防護(7.1條)。
7.4.3 必須采取預防措施以保證人出入等電位場所時,不會有危險的電位差。特別要保證人在出入與不接地的等電位聯(lián)結系統(tǒng)聯(lián)結的,并與大地絕緣的可導電地板時,不會出現(xiàn)危險的電位差。
7.5 用電氣隔離的防護
將某回路實行電氣隔離是為了防止因觸及那些在回路的基本絕緣出現(xiàn)故障而可能帶電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時,產(chǎn)生電擊電流。
7.5.1 必須遵守7.5.1.1至7.5.1.5條的所有要求來保證電氣隔離防護。并且:
當電源僅向一臺電氣設備供電時,應遵守7.5.2條規(guī)定;
當同時向多臺電氣設備供電時,應遵守7.5.3條規(guī)定。
以伏計的回路標稱電壓和以米計的布線長度之乘積不應超過100000,此時布線系統(tǒng)的長度不應超過500m。
7.5.1.1 回路必須由隔離的電源供電,它們是:
a. 隔離變壓器(見GB13028);
b. 安全等級相當于上述隔離變壓器的電流源,例如繞組間具有等效隔離的電動發(fā)電機組。
注:能耐受特別高的試驗電壓可視為已保證了必要的隔離等級移動式的供電電源的選擇或安裝必須符合7.2條要求。
固定式供電電源必須符合以下兩條規(guī)定之一:
a. 其選擇和安裝符合7.2條要求;
b. 其輸出是與輸入及外護物隔離的,其絕緣性能滿足7.2條的絕緣要求。如果這種電源供電給幾臺設備,則這些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不得與電源的金屬外護物連接。
7.5.1.2 電氣隔離回路的電壓不得超過500V。
7.5.1.3 被隔離的回路,其帶電部分不得與其它回路或大地有任何連接。
為了避免接地故障的危險,必須特別注意這些部分與大地間的絕緣,尤其是軟電纜和軟電線。
電氣隔離的結構布置應保證不低于隔離變壓器輸入和輸出之間的隔離水平。
注:像繼電器、接觸器、輔助開關之類的電氣設備的帶電部分與其它回路之間特別需要這種電氣隔離。
7.5.1.4 軟電纜和軟電線中易受機械損傷的那些部分的全部長度必須是可見的。
7.5.1.5 隔離的回路一般應采用隔離的布線系統(tǒng)。假如隔離的回路和其它回路要采用同一布線系統(tǒng)時,則必須采用無金屬外皮的多芯電纜,或?qū)⒔^緣起來的導線敷設在絕緣的導管、管路或線槽中,這時這種電纜或?qū)Ь€的標稱電壓不應低于此線路中可能出現(xiàn)的最高電壓,且每條回路都有過電流保護。
7.5.2 供電電源中向一臺電氣設備供電時,隔離回路的外露可導電部分不得與其它回路的保護導體或外露導電部分連接。
注:如果隔離回路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容易偶然地或故意地與其它回路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接觸,電擊防護就不應僅依靠電氣隔離而應依靠以其它回路外露可導電部分為條件的防護措施。
7.5.3 如果隔離的回路已經(jīng)采取了防止損傷和絕緣失效的措施,并且滿足了7.5.3.1至7.5.3.4條的所有要求,則符合7.5.1.1條的供電電源就可以給幾臺電氣設備供電。
7.5.3.1 隔離回路的一些外露可導電部分必須用絕緣的不接地的等電位聯(lián)結導體互相連接在一起。這種聯(lián)結導體不得與其它回路的保護導體或外露導電部分或任何外部可導電部分連接。
注:同第7.5.2條注。
7.5.3.2 所有插座都必須備有保護插套,保護插套須按7.5.3.1條要求與等電位聯(lián)結系統(tǒng)連接。
7.5.3.3 所有軟電纜都必須包含一根保護芯線作等電位聯(lián)結導體用,但供電給Ⅱ類設備的軟電纜除外。
7.5.3.4 如果發(fā)生兩個不同極性的導體同時與不同的兩個外露可導電部分短接的雙故障,則必須保證保護電器按7.1條規(guī)定的時間切斷供電。
附錄A
交流預期接觸電壓與最長切斷時間的關系
(參考件)
本附錄引自IEC TC64秘書處557號文件。適用于干燥的人體接觸條件,即皮膚是干燥的,地面具有高電阻。

圖A1 交流預期接觸電壓與最長切斷時間的關系
表A1 交流預期接觸電壓U
c-最長切斷時間t的關系

附錄B
地板和墻的電阻測量
?。▍⒖技?BR> 本附錄引自IEC364-6-61(1986)《建筑物電氣裝置檢驗初驗》。
B1 為符合7.3條對地板和墻的電阻限值要求,在同一場所必須至少進行三次測量,其中之一是距該場所任何夠得著的外部可導電部分約1m處。其它二次測量必須在較遠距離處進行。
上述一系列測量必須在該場所的每一有關表面重復進行。
B2 地板和墻的電阻可采用如下方法測量:
B2.1 測量儀器
采用能提供約500V(設施標稱電壓大于500V時為1000V)空載電壓的永磁式歐姆表或蓄電池的絕緣測試器作直流電源。
B2.2 測試電極
測試電極可為下列二種型式的任一種,有爭議時,建議采用測試電極1。
測試電極1
此電極包括一邊長250mm的正方形金屬板和一擠去水分但仍潮濕的邊長約270mm的正方形吸水紙或吸水布,此紙或布置于金屬板和被測表面之間。
測量時,施加于金屬板上的力對于地板和墻分別約為750N和250N。
測試電級2(參見圖B1)

圖B1 測試電級2
此電極包括一金屬三腳座,其支于地板上的支腳形成等邊三角形的三個頂點。每一支腳有一柔韌的 底墊,以保證在加上負載時,與約900mm
2面積的被測表面接觸,并形成5000Ω以下的電阻。
在測量前,被測量表面應加以潤濕或敷以濕布。測量時,施加一對于地板或墻分別約為750N或250N的力于三腳座上。
B2.3 電阻值在測試電極和設施的保護導體之間測量。測量應在作表面修飾(用清漆、油漆及類似涂料)以前進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電氣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機電部機械標準化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世林、郭汀、胡玲、王克嬌、董連續(xù)、王文良、秦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