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處??? 罰
第三十九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集團公司將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由此造成嚴重后果或?qū)е轮卮笫鹿拾l(fā)生的,對單位主要領導和責任人加重處罰,并在各類評先中實行一票否決。
(一)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的;
(二)未按規(guī)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價的;
(三)未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有效監(jiān)控的;
(四)對重大危險源未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的;
(五)對重大危險源辨識不全或隱瞞不報的;
?。┪丛谥卮笪kU源現(xiàn)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ㄆ撸┪磳χ卮笪kU源設備、設施進行經(jīng)常性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測的;
?。ò耍┪磳臉I(y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的;
?。ň牛Υ嬖谑鹿孰[患的重大危險源未立即整改的;
?。ㄊ┪幢WC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監(jiān)控所需資金投入的。